重庆市腹膜透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专家委员会的组建、管理与运行,充分发挥专家在腹膜透析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与决策咨询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成与任期
(一) 专家委员会是中心的技术核心组织,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二)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其中至少1名来自非挂靠单位)。可设秘书1至3名。
(三) 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与中心挂靠周期相同。任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推荐聘任。
第三条 委员任职条件
委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肾脏病或腹膜透析相关专业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 具有较高的腹膜透析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四) 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五) 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中心的各项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主任委员可适当放宽至65岁)。
(六)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调研、评估、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 推荐:专家委员人选采取单位推荐方式。拟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医院或相关机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负责填写《重庆市腹膜透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材料提交:推荐单位将填写完整、盖章后的《推荐审批表》(含电子版及纸质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职称证书、学术成果证明等复印件)报送至中心秘书处。
(三) 初审与评议:中心收到推荐材料后,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可根据需要组织评议。
(四) 中心审核:中心对通过初审的人选进行审议,形成拟聘任意见。
(五) 上报审定:中心将拟聘任的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一并报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最终审定批准。
(六) 公示与聘任:经市卫生健康委审定通过的名单,由中心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卫生健康委或授权中心正式发文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职责与权利
(一) 职责:
1. 参与制定、修订本市腹膜透析专业质控标准、指标、技术规范和工作计划。
2. 参加中心组织的质控检查、评估、评审、验收、培训、调研及学术活动。
3. 对全市腹膜透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承担中心指派的数据分析、报告撰写、技术咨询等任务。
5. 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与质控工作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 权利:
1. 享有获取中心相关公开工作资料、信息的权利。
2. 在执行中心指派的任务时,享有获得必要工作保障的权利。
3. 对质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 档案管理:中心为每位专家委员建立个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推荐审批表》、聘书复印件、参加活动记录、考核情况等。
(二) 动态调整:
1. 委员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岗位变动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中心重要活动,无法正常履职的,由中心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解聘或更换。
2. 委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中心声誉的,经中心研究并报请上级批准,立即予以解聘。
3.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进行届中增补。
(三) 联络与服务:中心秘书处负责与专家的日常联络、活动通知、服务保障及信息维护。
第七条 考核与激励
(一) 中心对专家委员的履职情况(如参加会议、承担任务、贡献成果等)进行记录和年度评估。
(二) 对积极参与、贡献突出的专家,中心可予以通报表扬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激励。
(三) 履职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所附《专家推荐审批表》为专家入选的必备文件,其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